要求
申請人必須:
(a)取得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建築或建築學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
(b)取得資格後具備三年建築工程相關經驗;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請參閱註(1)及(2)]
(1)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3)獲取錄的申請人或需調派於其他政府部門工作;以及可能需要:(a)不定時工作;以及(b)從事戶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