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一級(甲板高級船員)(商船船長)合格證書或其接納的證書;
(b)具備八年在航運業相關工作擔任管理人員的經驗,包括擔任遠洋船大副或更高職位的經驗及最少七年岸上擔任管理人員的相關經驗;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持有本港大學頒授而海事處處長接納與海事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申請人,可獲優先考慮。
(2)所有所需資歷及工作經驗均須在申請截止日期或之前獲取。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