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為香港工程師學會於1975年12月5日後選取的法定會員(電機或機械界別),或具同等資格;(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取得同等成績。此外,亦須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中取得及格成績[見註(1)及(2)]。
(1)申請人如曾參加一次以上的綜合招聘考試,應遞交最佳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2)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科、中國語言文學科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申請人,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本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2年9月21日)仍然有效。(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