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取得香港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結構工程或土木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取得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A)、(B)及(C)]
(A)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B)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C)申請人須在本職位截止日期或之前獲取上述的所有入職條件。
(D)受聘人或會調派於決策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