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有五科包括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3級(註1)(或同等程度)或以上,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有兩科高級程度科目成績達E級或以上,以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成績達第3級(註2)/C級或以上,其中包括英國語文科,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標準,通過體格檢驗,並具有良好視力(註3);
(c)通過機師技術筆試及機師能力傾向測驗;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3級(註2)或以上,或具備同等成績。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3級的成績。
(3)申請人必須符合香港民航處一級體檢的要求。一般來說,申請人如需佩戴矯視鏡及/或曾接受矯視手術,但符合香港民航處一級體檢的要求,亦可予以考慮。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