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及數學科[註(2)],或具同等學歷;
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取得五科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及數學科[註(3)],或具同等學歷。
(1)申請人必須通過部門的描摹及地圖閱讀考試。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由於邀請信或通知信或會以電郵方式寄出,申請人須於申請書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並有責任查閱電郵,以確保邀請信或通知信妥為收悉。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