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中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20字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30字。
(備註1:申請人所有資歷以截止申請日或之前為準。
備註2:申請人須通過中文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測試。
備註3:申請人如獲邀參加文書處理速度測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4至8個星期內(以郵寄或電郵方式)接到通知。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文書處理速度測試或隨後的遴選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註1:政府在聘任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註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註3: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