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香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參閱註(ii)]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d)在取得上述(a)及(b)的學歷後,具備不少於4年在中學或小學任教/發展課程/社工的工作經驗[參閱註(iii)];以及
(e)熟悉電腦程式的操作,包括文字處理、試算表及簡報等。
(i)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的碩士或博士學位) ,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成績;
(iii) 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