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歷:
(a)(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包括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及數學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請參閱註(1)];或
(a)(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包括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及數學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請參閱註(2)];以及
(a)(iii) 三年從事商業、工業、會計或政府工作的相關經驗;
或
(b)(i)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同等學歷;以及
(b)(ii) 一年從事商業、工業、會計或政府工作的相關經驗;
及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2)];並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 級及 E 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