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地大學頒授的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附註(a)];(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入職條件註(iv)至(vi)];及(c)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i)具有額外工作經驗的申請人,如其有關經驗超逾所規定的最低入職條件,倘獲取錄,或可得到額外的增薪點。相關工作經驗意指申請人在取得學歷資格後的臨床心理工作經驗。在一般情況下,任職懲教署並屬臨床心理學家職級的在職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ii)於2013年內修畢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課程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考獲所需學歷方會獲考慮聘用。
(iii)能說普通話較佳。
(iv)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考生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v)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v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入職條件的(b)項下有關英文語文能力方面的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2月22日)仍然有效。
(vi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