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持有本港理工學院/理工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文憑或高級證書,主修機械工程、管理學、應用科學或相關科目,或具同等學歷;或(ii)持有漁業專上學校或學院頒發的認可文憑,或具同等學歷;以及在取得學歷後具有一年實際工作經驗;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達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一)。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