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完成有關木工、傢俱製作或室內裝潢行業的學徒訓練或院校訓練課程;或能出示證明,顯示在木工、傢俱製作或室內裝潢方面具備至少五年工作經驗[參閱入職條件註(1)];(b)中、英文語文能力相當於中三程度;及能操流利粵語及簡單英語;及(c)須接受及通過能力傾向測驗和木工的技能測驗。[參閱入職條件註(2)]
1.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內清楚列明相關的工作經驗。
2.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首項遴選程序(即能力傾向測驗/木工的技能測驗),而只有通過能力傾向測驗、木工的技能測驗、及其後的面試的申請人才會獲考慮聘任。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