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根據香港法例第359章《輔助醫療業條例》的規定,按註冊名冊第I部分註冊成為職業治療師;
(b)持有由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簽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在取得職業治療師註冊第I部分所須註冊資歷後至少有三年從事職業治療的經驗;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粵語。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