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已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的規定在香港註冊;
(b)持有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簽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1)及(2)];及
(d)能操流利粵語和英語。
備註:
(i)具備有關牙齒矯正科或牙髓治療科專科工作經驗的申請人,或將於受聘前取得由香港大學頒發上述專科的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可獲優先考慮。
(ii)視乎當時的情況,具備有關牙齒矯正科或牙髓治療科專科工作經驗的申請人,或會獲考慮給予增薪點。
(iii)現時任職牙科醫生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iv)預期在2013年符合列於上述(a)項的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
(v)未能達到列於上述(c)項所需的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
(vi)未有取得列於上述(c)項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並已參加在2013年6月8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在是次綜合招聘考試中取得所需成績,方會獲考慮受聘。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第2頁內「學歷」下第(I)欄「公開考試成績」一項內,註明「已參加在2013年6月8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有待公布考試成績」。
(1)(a)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c)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d)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牙科醫生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6月21日)仍然有效。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3)牙科診所的診症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7時45分至晚上9時30分。成功的申請人將被安排於診症時間內的適當時段工作。
(4)牙科醫生值勤時須穿着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