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a)持有職業訓練局的配藥學證書,或同等學歷[附註(a)];以及(i)已完成由醫院管理局舉辦的三年制配藥在職訓練;或(ii)在認可院所有三年配藥在職訓練經驗,而其中一年須為取得證書後的訓練;或(b)持有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製藥及配藥高級文憑(西藥分流)[入職條件註(i)],或同等學歷;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入職條件註(ii)],或同等成績。
(i)於2013年內修畢製藥及配藥高級文憑(西藥分流)課程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考獲所需學歷方會獲考慮聘用。
(i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ii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