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在香港中學會考考取五科(註1)第2等級(註2)/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註2)或以上,或具備同等學歷;
(c)具電腦操作及基本應用知識,例如文書處理;
(d)有能力勝任殮房工作;
(e)通過技能測試;及
(f)具備兩年在醫院/政府診所(包括各醫護機構)工作的經驗為佳。
(1)其中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