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包括男性及女性)必須-
(a)在香港中學會考考取五科第2等級/E級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註1),或具備同等學歷;
(b)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兩年工作經驗(以從事執法職務為佳);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備同等學歷、及能操流利粵語和簡單英語。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