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由香港理工大學或菲臘牙科醫院頒發的牙科工藝文憑,或具同等學歷;或
(ii)通過由一間認可機構主辦的牙科技術員證書中級考試,或具同等學歷,並有最少四年牙科技工學徒經驗;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見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3)申請人須隨申請表格夾附證明其牙科工藝資格和語文能力的文件副本。沒有夾附所需文件副本的申請表格概不受理。
(4)申請人須接受技能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