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完成有關製造玻璃纖維業產品的學徒訓練或院校訓練課程;或能出示證明,顯示在玻璃纖維行業方面具備至少五年工作經驗[參閱入職條件註(1)];(b)中、英文語文能力相當於中三程度;及能操流利粵語及簡單英語;以及(c)須接受及通過能力傾向測驗及玻璃纖維製造的技能測驗[參閱入職條件註(2)]。
1.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內清楚列明相關的工作經驗。
2.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首項遴選程序(即能力傾向測驗/玻璃纖維製造的技能測驗),而只有通過能力傾向測驗、玻璃纖維製造的技能測驗及其後的遴選面試的申請人才會獲考慮聘任。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應徵者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