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完成有關餐飲服務或餐飲及餐廳運作(西式)的院校訓練課程,並能出示證明,顯示具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有關的訓練和工作經驗合共不得少於十年。[參閱入職條件註(1)];(b)中、英文語文能力相當於中三程度;並能操流利粵語和簡單英語;以及(c)須接受並通過能力傾向測驗及餐飲服務技能測驗[參閱入職條件註(2)]。
1.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內清楚列明相關的工作經驗。
2.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首項遴選程序(即能力傾向測驗/餐飲服務技能測驗),而只有通過能力傾向測驗、餐飲服務技能測驗及其後的面試的申請人才會獲考慮聘任。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應徵者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