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 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明書(第I部);
(b) 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請參閱註)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d) 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e) 完成公共衞生的專業訓練;
(f) 在取得上述註冊證明書後具備最少五年相關工作經驗,有關工作經驗最好與兒童發展和發展障礙相關;以及
(g) 具備最少兩年為護士長或同等職級的工作經驗。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