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理學士榮譽學位,主修物理學(綜合物理、醫學物理、放射物理、保健物理或應用物理)或工程學(電子、電機、電腦、微波、生物醫學、電信或醫學電子),或具備同等學歷;及
(i)畢業後有兩年相關工作經驗;或
(ii)持有本港大學碩士學位,主修上述學科,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於1975年12月5日或以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電機組或電子組),或具備同等資歷;
(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1)];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達「一級」成績[註(1),(2)及(3)],或同等成績。
(1)未有取得列於(B)及/或(C)項入職條件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於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14年6月12日﹚已符合其他入職條件,並已參加在2014年6月7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無論如何,申請人須在是次綜合招聘考試中取得所需成績,方會獲考慮受聘。申請人須在申請書[G.F.340(3/2013修訂版)]第2頁內「學歷」下第(I)欄「公開考試成績」一項內,註明「已參加在2014年6月7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有待公布考試成績」。
(2)(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c)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d)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物理學家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5月30日)仍然有效。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