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在香港註冊的醫科資格,並具備最少5年註冊後在病理學、化學病理學或血液學相關的專科經驗;及
(b)具備下列認可專科資格-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病理學科專科院士資格;或
-香港醫務委員會相關專科登記名冊中的註冊專科資格;或
-由海外認可機構頒發與相關專科資格有關的專科;或同等資格;以及
(c)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是否適合受聘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受聘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