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2)/E級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或具同等學歷;
(b)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兩年全職工作經驗(從事執法職務為佳);以及
(c)能操流利粵語及簡單英語,精通普通話更佳。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3)申請人須遞交有關文件的副本以證明其(i)學歷;及(ii)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