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已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的規定在香港註冊[請參閱註(2)];
(b) 持有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簽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3)及(4)];
(d) 能操流利粵語和英語;及
(e)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5)]。
(備註:申請人如未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者,亦可提交申請。)
(1) 視乎當時的情況,如申請人具備普通科牙科的執業經驗或牙齒矯正科相關專科資歷和工作經驗,或會獲考慮給予增薪點。在一般情況下,按公務員條款聘請的現職牙科醫生的申請不會被考慮。具備有關牙齒矯正科專科工作經驗的申請人,或於受聘前取得由香港大學頒發上述專科的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可獲優先考慮。
(2) 預期在遞交申請表後六個月內,能符合有關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建議就讀香港大學牙科學士課程最後一年的申請人在預期符合有關入職條件三個月或之前提出申請。
(3) (a)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c)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d)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4) 於受聘時未能在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的申請人或會獲聘。部門會因應運作需要,考慮聘用一定數量未能符合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但能操流利粵語的申請人。其餘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上述註(3)(b)的要求,才會獲考慮受聘。
(5)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6) 牙科診所的診症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7時45分至晚上9時30分。成功的申請人將被安排於診症時間內的適當時段工作。
(7) 牙科醫生值勤時須穿着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