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根據香港法例第359章《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規定,按註冊名冊第I或第II部份在香港註冊成為放射診斷技師[註(2)];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具備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註(3)],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和簡單英語。
(1)相關工作經驗指根據香港法例第359章《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規定,按註冊名冊第I或第II部份在香港註冊成為放射診斷技師後的全職放射診斷技師工作經驗。
(2)2012年夏季完成課程的應屆畢業生亦可申請。如獲甄選,必須在2012年10月或之前完成所需註冊始獲考慮聘任。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