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持有-
(a)(i)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中藥學或中藥藥劑學榮譽學士及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任何一所認可大學頒授的農藝學、藥理學或生藥學榮譽學士及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i)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中醫學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並已根據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藥條例》註冊為註冊中醫;或
(iv)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化學或生物化學榮譽學士及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註(1)及(2))。
(備註:申請人可能會獲邀參加筆試。)
(1)(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合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i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iv)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科學主任(醫務)(中醫藥)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12月13日)仍然有效。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